西欧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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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社会中一种依附农民的经济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综合制度。“农奴”(serf)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servus,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剥削和奴役。农奴世代耕种庄园的份地,但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使用土地还必须为封建主服沉重的劳役,一般每周 3日耕作领主的自营地。农奴可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独立,可以维持本身的再生产。从法律地位看,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传。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随便将其杀害,但可以买卖、转让、交换或赠送他人(实际上买卖农奴的情况并不很多)。农奴要负担作为人身不自由标志的捐税,如结婚税(理论上认为当农奴和别的庄园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财产继承税(意味着农奴的财产属于主人)和人头税(源于农奴外出庄园谋生要得到主人允许)等。农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他们归主人审判,但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也不受理农奴案件。农奴不得服军役,亦不得担任教职。

法国的农奴制形成于10~11世纪,古代的奴隶和隶农的后代以及后来的自由农民等都有转化为农奴的。英国农奴制的形成,则以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农奴于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为标志。13世纪西欧各国形成了农奴制的法学理论。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理论大都以罗马有关奴隶的法律说明农奴的地位。但因农奴的实际地位多由各地习惯法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遂使如何确定统一的农奴标志有不少分歧意见。晚近西欧学者对农奴的标志,农奴制的形成及演变等也有争论。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奴逐渐积得金钱,赎回与人身有关的义务,获得自由。也有一些农奴通过逃亡与垦荒等途径得到自由。但从13世纪起又出现了封建主通过扩大劳役地租剥削,把一些农民再变为农奴的趋向。由于经济情况变化和农奴的不断斗争,至15世纪末,除个别情况外西欧大多数农奴获得了自由,农奴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