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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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开始通行的、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向农民索取地租抵押金的租佃制度。明代已有押租现象,但并未成为民间通行的租佃制。清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江苏、安徽、湖南、广东诸省相继出现押租记载。到乾隆、嘉庆年间(1736~1820),直隶(今河北)、盛京(今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都有实行押租的记录。到清末民初,押租发展到全国二十个省区。同时,押租在各种租佃形式中,所占佃户比重逐年增大。

押租制的发生、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对货币要求的增加、定额租的发展、地权集中、人口密度增长等都有一定的联系,但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抗租斗争激烈,租佃间封建宗法关系松解,地主继续依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遇到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以便有效地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这是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关系的一个特点。

押租制基本内容是:

(1)凡以田出租,必先取押租银两,但其银无息。

(2)正租谷照常征收,但有押少租重、押重租轻的情况。

(3)起佃之日,押租钱照数退还佃户;但地主往往以佃户欠租为理由,侵吞押租银两。

(4)地主不退押租钱文,不能随便换佃;但湖南地区有“大写”、“小写”之别,“大写”与各地做法相同,“小写”时押租较少,一般退佃时也不退押租钱文。

押租数目,依时间、地点、土质肥瘠、人口密度与土地集中程度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在一般情况下,正租越少,押租越重,反之,押租则轻。土地肥腴、人口密度大而土地又相对集中的地方押租较多,反之,押租较少。以后,随条件变化,加押变成增加地租剥削的一种手段。押租额往往超过正租额,少的超过一二倍,高的五六倍乃至七八倍,个别的甚至超过数十倍。佃户交纳押租后,可以少纳正租,但这并不意味着地主对交纳押租的佃户减轻地租剥削;把押租金额的利息和所交纳正租谷计算在一起,地主仍然从这部分农民手里夺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少地或无地农民若想得到一份土地耕种,则必须借债以交纳押租钱。押租制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贫若农民陷入高利贷的深渊。

由于各地习惯用语不同,加以各地使用货币又有钱银之别,所以押租的名目繁多,往往在一个省内,也有数种不同称谓。汇总起来有:押租钱、押租银、押佃钱、押佃银、顶手钱、顶手银、顶首银、顶耕钱、顶耕银、顶租钱、顶种钱、顶种银、顶批钱、顶批银、顶佃钱、顶佃银、顶价、佃礼钱、佃礼银、佃规银、佃价钱、佃价、佃头银、佃手钱、批头钱、批头银、批礼银、寄庄钱、寄庄银、进庄钱、进庄银、进庄礼银、上庄银、揽种钱、揽佃银、保佃银、保租银、稳租银、压佃银、田根银、起埂银、银、价银、粪质银(粪尾银)、随脚银、基脚费、脱肩银、典佃银、扯手钱、挂脚钱、写田礼银、承佃银、坠耕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