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议定书(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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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6月1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国际贸易会议”上通过。38个国家签署。议定书于1926年5月10日首先对法国生效。截至1984年12月31日,批准或加入的共10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

议定书明确宣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它气体以及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具。指出:使用这类武器早已为文明世界舆论所普遍谴责,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参加的这一条约所禁止;并宣布把这项禁止的范围扩及到细菌武器。

禁止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编纂了这一惯例。日内瓦议定书是根据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禁止有毒武器的惯例和条约的具体化和引伸。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一切有毒武器包括细菌(生物)武器,但以美国为代表的某些国家主张不包括所谓“非致命”的毒气,如催泪气和落叶剂等。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3A(XXIV)号决议,确认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学武器,不论是作用于人的、动物的还是植物的。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2年4月10日在苏、美、英三国首都开放签署了《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8月7日加入的日内瓦议定书(1925)。在宣布承认的声明中指出:“该议定书是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巩固,并且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因此,决定“在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有些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也都有在“相互遵守条件下执行”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