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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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赋役制度。即将丁赋以定额摊入地亩,与田赋合并征收。又称“地丁合一”。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的丁银随役、赋合并,已逐渐按田亩征收,但未普遍实行。清初,地赋、丁赋一般分别课征。16~60岁者称丁,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丁数每五年调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粮册之丁数(2462万人)为常额,征收丁赋,固定不变。此即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志》)。这项规定为实行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四川等省率先将丁银并入田赋。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国普遍推行,称为“地丁”。其计征方法,是将定额的丁银平均摊入田亩,再以田亩为依据,并入田赋一起课征,故谓“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取消了沿袭几千年的人头税,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2)简化了税制,节省了征收费用。

(3)增加了财政收入,充裕了国库。据统计,自康熙帝推行摊丁入地制以后,到乾隆末年的50余年,政府贮存库银有7000万两,相当于改革前丁银335万两的20倍。摊丁入地的局限性在于,它不可能真正长期减轻农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