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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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实现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员会指定。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师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师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对本机关(部门)的工作实施集体领导,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全营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部队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然后按照分工,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员会报告。军政首长要服从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委员会的决议;党委员会尊重军政首长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部队的政治思想领导和作风建设;部队作战及一定时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计划;党组织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培养、选拔、奖惩问题;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其他必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把中国人民解放军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既保证了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又充分发挥了军政首长的才智和积极性,对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令,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建军原则,保持人民军队无产阶级性质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委制,经历了建立、中断、恢复和发展的过程。1927年南昌起义湘赣边秋收起义后,即在部队设立了党的委员会。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阐明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奠定了党委制的基础。1931年11月,在“左”倾冒险主义错误的影响下,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决定取消红军中的各级党委员会,党委制由此中断。193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适应新的斗争形势的需要,先后在红 6军团、红10军团设立了军政委员会,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1935年1月,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领导后,党中央采取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等多种形式,逐步恢复党的集体领导。1937年7月以后,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军分区先后成立了军政委员会,统一领导部队的军事和政治工作。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根据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组织军队中党的各级委员会。此后,各部队便陆续重建党的委员会,军政委员会随之撤销。1947年,总政治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强调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各级党的委员会是各该部队领导和团结的核心。194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军队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加强集体领导起了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1954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党委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健全了这一制度。

参考书目
  1. 《毛泽东选集》:《井冈山的斗争》、《关于健全党委制》,人民出版社,北京,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