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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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战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空间的控制权。掌握了制空权,就能限制对方航空兵和防空兵力兵器的战斗活动,保障己方航空兵的行动自由,使陆、海军的作战行动得到有效的空中掩护,国家重要目标不受对方航空兵的严重危害。

制空权的理论是随着航空兵器、防空兵器的出现、发展及其在战争中的运用而产生和发展的。1909年,意大利军事理论家G.杜黑预言:现在人们都强调制海权的重要,但不久就会看到,制空权将变得同等重要。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广泛用于军事,杜黑在1921年发表的《制空权》一书中,又系统地提出了制空权的理论。他对制空权的解释是:阻止敌人在空中飞行,而保持自己能在空中飞行。他夸大制空权的作用,认为夺取了制空权就有剥夺敌人生存的可能,就可取得战争的胜利。杜黑的理论,对一些国家的空军建设和使用产生了一定的影晌。有些国家也提出了各自的制空权理论,1936年,苏联提出:制空权是敌空军的整个部署已完全被打乱,敌空中威力已被消灭,而己方空军却有完全的行动自由的一种状态。1941年,美国提出:制空权就是必须将敌人的航空部队消灭掉,或者压制住,使之不能出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争夺制空权的斗争相当激烈,在一些重大战役中,交战双方都曾以数百架乃至上千架飞机争夺制空权。如1943年秋,苏联空军在库尔斯克会战的反攻阶段,共出动飞机约32000架次,进行空战约1700次,使德国飞机损失达2100架;又如1944年夏,美英联军在诺曼底登陆战役初期,共使用作战飞机约1万余架,对德军99个机场实施集中突击,使其大部分遭到破坏。通过这些行动,夺取并保持了制空权,保障陆、海军取得了战役的胜利。通过战争的实践,制空权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它在战争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但各国对制空权这一概念的解释略有不同。苏联认为,制空权是交战国一方的航空兵在战区空间或重要方向上所取得的超过对方的决定性优势。美国把制空权改称空中优势,其解释是:在空中作战中,一方军队对另一方取得的控制程度,使前者及其有关的陆、海、空军部队在一定期间和地域能够进行战斗活动而不受对方的严重干扰。

制空权按其规模和作用,可分为战略制空权、战役战术制空权。战略制空权是在整个战争期间或战争的某个阶级,在一个或数个战区内,较长时间占有的制空权,能对整个战争产生影响。战役战术制空权,是在重要的战役方向上或有限地域内,较短时间占有的局部制空权,能对战役、战斗产生影响。制空权是相对的,即使交战一方夺得了战略制空权,也不能排除对方夺取战役战术制空权的可能性;掌握了制空权的一方,也很难保证完全不受对方的空中袭击。

夺取制空权以空军为主,并依靠诸军种、兵种的共同努力达成。在反侵略战争中,还应充分发挥人民战争的威力。夺取制空权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空战和对空作战,将敌机消灭在空中;通过空中突击和地面袭击,将敌机和地面防空兵器摧毁、压制在地面。为削弱敌方空军的作战潜力,还可对敌航空工业、石油工业、飞行人员训练基地等进行突击。实战中,究竟采取哪种手段,要根据战略、战役企图、交战双方的空军和防空力量,以及战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创造性地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地夺取和保持制空权。

争夺制空权的斗争,是现代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制空权与否,虽然不能决定战争的胜负,但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条件下的诸军种、兵种合同作战,如果交战一方不能掌握制空权,将会受到对方航空兵的严重危害,给作战行动和后勤保障造成很大的困难。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几次规模较大的局部战争的实践,都说明了这个问题。今后,随着军队装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作战飞机性能的不断改进,空袭突然性的日益增大,空袭武器精度的提高和破坏力的增大,制空权在战争中的作用将显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