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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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族、阶级、政党和政治集团之间在利益冲突时,冲突双方通过政治谈判、协商或默契,互相作出让步,以缓解矛盾的一种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力量悬殊或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直接冲突造成更大损失,或为了有利于双方的发展,或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采取的。这种妥协以不损害双方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在妥协中,双方的斗争并没有完全停止,而是采取隐蔽的形式,各方仍谋求扩大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对方的力量。妥协一般是不稳定的,当国内外形势或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时,由妥协达成的协议就可能被破坏,而代之以公开的斗争。

妥协主要有两类:

(1)以退为进的妥协。如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斗争中,在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下,为了积蓄力量,以图今后发展,对力量强大的敌对势力或同盟者作必要的让步。这种妥协往往是暂时的。如1918年苏维埃俄国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这类妥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在敌强我弱、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为了保全革命的根本利益而向敌人所作的妥协;在势均力敌、群众还未觉悟的情况下,为了揭露敌人,争取群众而和敌人达成的一定的妥协;在几个敌人同时并存的条件下,为了打击最主要的敌人而和次要的或暂时为次要的敌人实行的某种妥协;无产阶级为了实现一定的战略目标,采用灵活策略,同阶级敌人实行的某种妥协。

(2)共退共进的妥协,即势均力敌的双方对涉及各自利益的局部或地区性的问题,通过平等的谈判或协商,各自作出让步,以达成兼顾双方利益,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协议。如1984年中国政府以“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原则,与英国政府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圆满地解决了收回香港主权并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的问题。

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主张用和平、对话的方式解决国内和国际的争端,政治妥协方式已被频繁地使用。凡符合时代的潮流、符合民族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妥协,都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