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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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 印度、 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 刑法、 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 ,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美国宪法第 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

(1)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 (见新闻检查);

(2)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 也主张新闻立法。马克思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顺天府因京华报馆选录外国报刊评论而奏请封禁该报馆并监禁馆主的奏章

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 “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主要的新闻出版法有: 《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后来在历届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这些都是新闻、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条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 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以及第 146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都是能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

参考书目
  1.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北京,1981。
  2. 吕光、潘贤模:《中国新闻法概论》,正中书局,台北,1973。
  3. 张宗栋:《新闻传播法规》,三民书局,台北,1983。
  4. 《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群众出版社,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