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查

浏览

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

新闻检查始于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从1529年开始以特许制控制出版业,使出版物只能发表有利于国家的言论。以后因印刷业发达,出版物增多,政府原来控制出版业开业的办法已不能控制报纸,于是由控制报纸的出版改为对报纸的检查。出版报纸历史较长的英国,制订了许多有关的法令。1662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通过限制新闻出版的法案,是世界上第 1个有关新闻检查的法规。

现代各国对新闻传播控制的办法,有追惩制和预防制两类。追惩制,是对新闻传播中违反法律的言论给以法律制裁,但是政府不在传播之前实施检查。英、美等国均实行追惩制。预防制,是在新闻传播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新闻单位准备发布的新闻及言论,事先加以检查,检查官员可以删改或撤销认为不宜发表的新闻和言论。

中国从20世纪开始,曾长期实施新闻检查。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有新闻记事要受检查的规定;光绪三十三年(1908)颁布《大清报律》,宣布实施事前检查。这是中国最早的新闻检查法律(见清末新闻法规)。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党政府也实施新闻检查制度。1929年公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实施细则》、1932年公布的《宣传品审查标准》、1934年公布的《图书杂志审查办法》等,都有关于新闻检查的规定。1933年起,在南京、上海、北平(今北京)、天津等大城市设立新闻检查所。抗日战争时期,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战时新闻检查局,各省、市也设立检查机构。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以“戡乱”名义继续实施新闻检查(见国民党政府的新闻法规)。

《大清报律》内文

中国共产党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根据军事需要,规定了对重要新闻的审查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于1949年6月9日发出通知,要求宣传部门、广播电台在广播地方新闻时,稿件须经党的机关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新闻检查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于1949年11月11日对新华通讯社和广播电台发出指示,要求记者、通讯员将新闻稿交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审阅,请他们帮助检查事实及政治上的问题,以防止新闻报道与事实不符或政策上发生偏差。以后,当事关重大、新闻机构没有把握时,往往请有关单位帮助把关。

参考书目
  1. 李瞻:《世界新闻史》增订 7版,台北三民书局,台北,1983。
  2. W.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