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段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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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叶在江南地区实行的赋役改革。全名为十段锦册法, 又名十段册法、 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粮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编、均平提编或提编,名称因地而异。始行于福建, 有确切记载的是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邵武知府盛颙所进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于江南。一条鞭法行后渐废,惟云南一直延续到万历朝。这一改革对稳定封建秩序,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影响。

明代中叶,江南地区土地兼并剧烈,里甲之间户等相同而贫富悬殊,兼以官绅优免,在赋役方面出现丁粮多者役轻,丁粮少者役重的现象,贫苦民户力不能支,每每破产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锦法,以整顿役法,改革均徭,并清理田赋。其法仍保持明初轮役制,只是在编审之时打破以户为编审单位的界限,而将一州一县应役丁粮分作十段(间有分为五段者),每段丁粮(田)大致相等。一州一县之均徭里甲等役,逐年按段编派,每十年一轮。各府、州、县在具体执行上也有区别,福建按原额丁粮分作十段,江苏常州府将一县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衢州将各县粮米均作十段,云南各州县按丁田分作十段。编审之年,有的将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将丁折田核算。应役之年,将全县银力两差共需银额,编派于一县之丁田,以应力役。轮役之年,此段有余则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则预从下段补足。

以此法编审徭役虽人田并计,丁粮兼派,但尤重于田粮,人丁之负担较轻,已具有摊丁入地因素。因各地丁粮、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负担也有差异。如邵武府各县每丁折粮一石,人丁负担约占全部徭役的20%;武进县(今江苏常州)每丁折田一亩,人丁负担占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银两及按丁粮分别编征徭银方面,十段锦的编审方法与一条鞭法略同,只是尚未与田赋合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