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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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各国宪法或有关法律对结社自由在作出各种保障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通常有备案制、批准制2种。备案制,指公民结社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备案,以便国家监督、管理。批准制,指在社团组织成立之前须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许可后方可正式成立。资本主义国家在初期对结社自由多采用批准制,而现代大多数国家则废除批准制,采用备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