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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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主旨

本条是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报关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本条就是对违反第十一条内容规定的法律责任。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1)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不得代理其他单位报关。专业报关企业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后,报海关总署审批。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专业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出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及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2)除海关特准的外,报关员只能代表其所属报关单位报关,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关单位。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对违反海关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根据本条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对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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