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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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主旨

本条是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的方式,要求放行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法律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又称之为担保责任。本法所讲的担保责任,是指由担保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海关义务时,由其来履行的责任,比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未缴纳关税前将货物提取,事后又不办理关税缴纳手续的,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按照承诺将所提供的担保抵作税款的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这是对担保责任的规定,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所谓担保期限是指始于担保生效终于担保消灭的时间阶段,由于履行海关义务都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时间要求,因此为履行海关义务所提供的担保自然也不应当是无期限的,担保人仅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所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确定担保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同时由于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海关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履行期没有届满时,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对于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是否就免除被担保人的责任问题,本条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这是海关事务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法律担保的重要区别。由于海关与被担保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所以并不因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就免除了被担保人对海关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被担保人就可以不再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因此无论担保人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被担保人都有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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