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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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对商品归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商品归类是指海关按照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既定的原则和方法将进出境商品准确地归入某一商品编号(在关税税则中即为税号),以确定该商品进出境应当适用的税率、贸易管制及其他进出口管理政策;同时,海关可以据此编制海关统计。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货物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基础工作,由于贸易管制的实施和关税税率的设定都是以商品目录为基础的,商品归类的结论将直接影响到商品的进口条件和关税税率的适用,因此,商品归类也是涉及海关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执法行为。本条对商品归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即本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要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归类原则,一件商品只能有一个最适合它归入的税号。为了解决有多种特征的商品可能发生多个可供选择归入的税号的问题,《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各类、各章和税目作了注释,规定了归类总原则,作为该协调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于1992年1月1日成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现称世界海关组织)《商品编码与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类注、章注、税目注释及归类总则是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组成部分。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又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条要求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

二、为了准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护国家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以确保商品归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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