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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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规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货物原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制造地。正确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在适用关税税率、实行贸易管制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本条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未作具体要求,只是原则规定为“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关于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包括:(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及其制品;(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产品;(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二)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状态或者用途产生产品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按照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原产地标准;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签发机构应当拒绝签发原产地证。

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于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规定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一)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二)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三)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的产品;(四)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五)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六)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七)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八)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石油产品按暂行规定确定原产地。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人应严格按规定正确填报货物的原产地或购自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货物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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