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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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主旨

本条是对报关单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受海关监管的开始,同时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第一个环节,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规范的形式,这样可以约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人正确地履行报关手续,有利于加强监管,也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报关单是由海关制作的具有规范的格式和内容的报关单据,是海关进行审核、查验、征税、放行以及统计的基本单据,采用报关单的形式办理报关手续,可以规范报关的内容和报关的方式,因此,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报关单的形式。各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通常都采用报关单的形式。

报关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也可以说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是法定的报关文件、法定的报关形式。纸质报关单就是采用纸面形式的报关单,是传统的报关形式,这种报关单格式清楚、内容明确,又有海关及海关经办人的签章和申报单位及报关人员的签章,便于确定责任,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虽然已经普遍采用电子申报的报关方式,但仍有一部分纸质报关单存在。我国目前多数海关还采用纸质报关单的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就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送的报关单报文。随着我国通关系统的改革,通关作业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将会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因此,本条确定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都是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法定形式,这两种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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