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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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报关义务的处置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都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依法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认真履行,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也不例外。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有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的抗风险能力还不能达到完全理想的境地。任何恶劣的气候条件变化和重要的机件故障及其他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都会对在途的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及其所载运的货物、物品和旅客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以致该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不能按期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依法履行报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规定均允许该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但是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附近海关,使海关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赶赴现场,保证运输工具在发生任何意外事件时仍能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按照我国现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的要求,国际民航机因机件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事故,被迫在国境内空降旅客、抛掷货物;或者因遇险、失事坠落于国境内时,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或者民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进出境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能够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旅客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当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时,只要该运输工具负责人依法履行了立即向海关报告的义务,即可免于法律的追究。

三、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火车、汽车和驮畜。因为前者的在途风险远远大于后者,而自我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远远弱于后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不可抗力对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和旅客安全造成的威胁,本条对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处置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的,可以依法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但是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海关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条规定的宗旨在于:有效地保护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及其所载运货物、物品和旅客的安全;保证海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明确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负责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维护海关监管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本条规定,对实现上述宗旨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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