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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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释义

一、我国耕地面积少,人均耕地仅占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7%,随着人口的增加,到 2010年和 2030年,人均耕地将降到1.43亩和1.34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而要保护耕地,就必须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项目选址时,都必须贯彻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本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耕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指占用基本农田种果树和挖鱼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耕地上种果树、挖鱼塘,占用了大量耕地,且这些耕地被占用以后再恢复成耕地的难度比较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1994年发展果园占用耕地40万亩以上的有9个省,果园占用耕地在整个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面积中的比重,有12个省在50%以上。鱼塘占用耕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比重由:“七五”期间的4.42%上升到“八五”期间的10.05%。因此,对于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种农业结构调整,新法是禁止的,其目的是保住“基本农田”这块全国人民的保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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