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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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是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及时性方面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以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本法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局提出的要求。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的情况各异,因此,对审查时限不好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国外商标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本条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工作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这就要求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有关申请后,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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