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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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确定商标专用权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凡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由商标注册人专用,并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历史沿革

商标是生产者为了在商品交换中使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生产的商品相区别,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标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标起源于中世纪乃至更古老的时代。早期商标大都是在商品上刻印工匠姓名或作坊、行会名称,后来演变为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构成。

欧洲在13世纪行会盛行时,工匠和商人就在自己的商品上签刻自己的姓名。在中国,北宋时期已出现图文并用的商标。现存的北宋文物山东济南专卖手工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的商标铜版,就刻有白兔捣药的图形,并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的字样(见彩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标被广泛使用,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区别商品的标志变成商业竞争的工具。商标逐渐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1857年法国最先颁布了商标法。其后英、美、德、日分别于1862年、1870年、1874年、1884年公布商标法。中国最早的商标法是1904年清朝政府制订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也曾先后颁布商标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条例。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宋代货郎图 商标的作用

商标具有强烈的显示性和宣传性。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因此,它的作用在于:

(1)帮助生产者凭借商标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信誉,使自己的商品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地流通。

(2)帮助购买者和消费者识别不同质量的商品,使他们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同时,也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去保持和提高商品的质量,以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是商品广告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消费者使用带商标的商品,能加深自己对喜爱商品的印象。没有使用过该商品的消费者,通过带有商标内容的广告宣传,容易形成印象,诱发其购买的兴趣。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注册

商标在市场上的声誉是以商品的质量为基础的,它是消费者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有了信任而树立起来的。商标的声誉关系着商品的销路和它在市场上的地位,名牌商标的使用能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企业除了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外,还要使自己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以便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防止假冒,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商标经国家专管机关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从而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发现注册商标被侵犯或假冒时,可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商标注册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所有,或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对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商品质量有重要作用。商标注册一般由商标所有人根据商标的需要,自愿申请。在中国,只有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牵涉到人民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如药品等,才实行强制注册。

商标法

注册要以商标法为依据。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国际上对确定商标专用权有两种基本制度:

(1)先使用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最先使用人。英、美等国采用这种制度。

(2)先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最先注册人。日本、联邦德国等国采用这种制度。中国实行先注册原则,即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有权。商标专有权具有排它性,只能由商标注册人专用。在中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中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主管。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对其使用商标欲取得专用权的,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依法律规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