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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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主旨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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