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主旨

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如我国技术合同法第十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等都有规定,如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合同法中保留这一我国贸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