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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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确定有罪。其中“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决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有以下含义:一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二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三是这一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里规定的“有罪”,包括定罪并判处刑罚,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不能确定有罪”是指不能从法律上对其定罪,不能作为罪犯对待,即使现场抓获人赃俱在,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以后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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