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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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柯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对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建议,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最能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为了使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必须要建立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起动机制,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县一级政府,据有关部门1996年的统计,有70%的县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在行政复议法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曾经提出,本条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权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律责任,不应当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建议删去,或放在另外一章中。针对这一意见和其他几个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我们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一道赴广西、广东、江西三省区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及政府法制部门的同志的意见。在座谈中大多数同志一致认为,规定法制机构具有建议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性质上不属于法律责任,但起到了一种启动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作用,复议机构在工作中最容易发现各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违法行为,因此由它来行使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有利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落实,从而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建议法律责任一章中保留这一条的规定,同时在总则有关复议机构职责一条的规定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使前后照应。我们经认真研究,认为这些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应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保留本条有关行政复议机构行使建议权的规定,同时在总则第三条有关复议机构职责一条的规定中增加一项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只是行使一种建议权,并不能取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没有对处理对象的行政处理权,无权对作为处理对象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处理对象,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所在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接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建议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某一组织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权,在其他一些法律中也出现过,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最容易发现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妇女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查处,从而起到了一种启动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作用,这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建议权的作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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