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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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托延履行保修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责令改正,主管部门对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以命令形式迫使其改正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中工程质量缺陷(通常称为质量通病)比较突出,广大住户对此感受深,意见大。如漏水使室内装饰以及家具等遭受破坏而引起的损失等。对此,施工单位应当依其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可以实物给付,也可以金钱给付。如果质量缺陷是由勘察设计原因,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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