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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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主旨

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作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早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单项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进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本《条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所包含的内容,详见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释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式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收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该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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