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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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药品广告内容依据和忠告性语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作了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药品广告的内容 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二是按照规定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必须提示“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字样。

(一)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以经批准的说明书为准的问题。为了防止药品宣传不当造成滥用、乱销的后果,本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这实际上是重申《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经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主要是要求药品广告中介绍药品的成份、功能、适应症(主治)、用量、服法、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不能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

(二)关于按照规定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必须注明字样的问题。目前,除了医疗单位给患者开药外,药品经销单位也可以直接出售药品,许多消费者是从广告中得知某种药品而直接购买药品。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1992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就规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因此,本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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