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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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广告监督管理。所谓广告监督管理,是指国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广告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广告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广告监督管理中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二,广告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广告监督管理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意志,并由法律、行政法规保证实施,广告活动的主体必须接受广告监督管理。第三,广告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广告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广告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而是贯彻于广告活动的全过程,不但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要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的内容等也必须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所谓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四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具体负责广告监督管理活动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司、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管理处等。

(三)关于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进行广告审查、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由于本法是广告行业的一个基本法律,所以并没有对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作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有关的行政法规等作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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