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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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为了保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能,《律师法》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许多职权,包括准予、不予、撤销律师执业的权力(第六、七、八、九条),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权力(第十八、十九条),批准律师事务所事项变更的权力(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管理权力(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五条)等。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果不当行使权力,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而是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概括为“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如超越行政许可权限准予律师执业、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办理行政许可超出法定时限,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权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当行使职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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