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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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会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入律师协会的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会员的组成是由律师协会的性质决定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在律师管理的组织体系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加入律师协会,不取决于其主观意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加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要依法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就必须加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成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同时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对于那些只取得了律师资格而并未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则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律师协会的章程具体规定,律师在享受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凡依照《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中,律师作为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在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4)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7)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律师会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4)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5)按照律师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6)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7)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还规定,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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