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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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设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就明确了律师协会的性质,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种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1986年7月,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壮大,经党中央同意,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告成立,广大律师开始有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是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产物,是我国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产物。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师队伍迅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队伍发展更加迅速。在这种形势下,经司法部批准,不少大、中城市纷纷设立了律师协会。《律师法》总结了律师协会建设的经验,不仅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的性质,而且对律师协会的设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现阶段目标是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适当结合的体制,长远目标是逐步过渡到在司法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律师协会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管理工作,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律师协会三级架构的建设已经卓有成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起本地区的律师协会,地市级的律师协会已经达到200多家。就全国律协来讲,共有理事159名,律师代表380名,另外还有35名常务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协会的架构下还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各地方律师协会的架构都基本类似。除个别省(区)律师协会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完成了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协会会长的改革。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把握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法定会员制,并履行着法定的管理职责。

2.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一方面,它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时,律师协会应当出面协调,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它担负着对律师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能,律师执业要纳入规范合法和有序的轨道,律师协会对此负有相应的重要职责,如制定行业规范、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给予必要的惩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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