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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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律师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按照约定”,明确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将原条文中的“聘请人”修改为“委托人”,从而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修改保持一致,表述上也更加规范、准确。

根据本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组织上和业务上仍须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

按照本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委托人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意见,为委托人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二)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如合同、诉讼文书等;(三)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四)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如代理参加商务谈判、协助制定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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