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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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

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执业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开展、业务收入、资产财务及纳税的基本情况;年度重大变更事项及登记情况,包括新增执业人员、重新申请执业人员、停止执业人员、暂缓注册人员、转所变动人员和实习人员的情况;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及处理的情况;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二是律师执业考核,是指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律师进行综合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开展律师业务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遵守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情况、遵守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管理制度情况、与同行公平竞争情况等。

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本条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工作的具体化。为进一步增强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继续完善律师制度,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更好地把握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了解存在的问题。在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考核结果的审核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比如,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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