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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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

针对现阶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和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是此次律师法修订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利益冲突的审查、律师收费、年度考核以及档案管理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的,有必要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收取固定费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于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5.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总结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包括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和对律师的考核两个方面。准确把握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运营情况和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

6.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律师妥善保管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反映工作情况的各项材料,并及时归档入卷。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室或者配备档案柜,对各类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7.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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