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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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国家对社会团体的设立、活动以及有关特种行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三款。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处罚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团体的合法活动,对于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成立社会团体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首先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后进行活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冢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社会团体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只有依照上述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经批准后方能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本项规定处罚的行为,指的就是违反国家上述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未经注册,在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构成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必须是未经注册,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法行为人未经注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就是社团成员在成立之初,就根本没有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擅自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这种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二是在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进行活动。

本款第二项是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一行为是指社团在当初成立时,依法进行过社团登记,但社团在开展活动中,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规定,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但违法行为人在被撤销登记后仍然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团登记就擅自开展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惩处。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稳定,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时,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其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法在修改制定时,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只是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款第三项是对违反国家关于审批、许可方面的有关规定,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处罚。

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对一些直接涉及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以预防极易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以及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

根据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主要是指:经营保安服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或者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行为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组织、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以各种形式从事保安服务,如一些单位擅自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打手,殴打侮辱群众,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保安服务业的正常开展,损害保安服务业的形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国家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和撤销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经省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注销手续。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者更换,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院校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对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业或者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行为,根据本项规定应当予以惩处。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利用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行业特点、性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一些不法分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在街头巷尾擅自设立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不顾国家、集体的利益,不认真审查或者不审查申请刻制公章的人的合法身份、手续等,为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不仅使国家、集体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还严重干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常活动,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政治事件,使国家、集体的声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为了预防、打击这类利用特种行业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行业,作了特别规定。如对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在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违反上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只要是擅自经营了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就符合本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对有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一种特殊处罚,即有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除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外,还要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予以取缔。

本条对上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二个处罚幅度,即:一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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