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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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人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于1999年8月20日颁布,并于2000年5月1日施行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对各类船舶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人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本条要处罚的行为,就是船舶擅自进人、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本条处罚的对象是,有上述这些行为的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罚的幅度有二个档次,即:一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治安处罚行为,是针对近年来,海上治安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了补充,增加了对这类行为给予拘留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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