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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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未设行省而采用特殊制度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类:

(1)正式称为“特别行政区”的,计有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五处;

(2)称为护军使或镇守使辖地的宁夏;

(3)仍沿袭前清旧名旧制的青海、内外蒙古和西藏。

京兆旧名顺天府,1914年10月4日改称京兆。其行政机关称京兆尹公署,行政首长称京兆尹,主要职权为管理巡防、警备队、监督官吏等。热河、察哈尔、绥远初沿用清末旧制,热、察设都统,绥设绥远城将军,主要管理军政和蒙旗事务,而民政则热、察属直隶省,绥远由山西省兼辖。1914年7月6日绥远城将军改称“都统”。热、察、绥三区行政机关统称都统府。其职权由主要管理军政扩大为兼管民政,并添设道尹专办,不再由他省兼辖。川边沿清末旧名,1925年2月28日改称西康。其地方长官先后称川边镇抚使、经略使、镇守使和西康屯垦使。

宁夏初沿清代旧制仍设将军,1914年7月11日改设护军使(又称甘边宁夏护军使),1921年1月7日改称镇守使。将军兼辖满蒙各旗事务。护军使主要管辖区内军政、民政、司法、外交各项事务。

青海初设办事长官,驻西宁,管辖境内军政、民政、司法、外交等事。1915年10月3日改设甘边宁海镇守使,职权仍旧。内外蒙古和西藏均沿袭前清双轨制,设中央政府派遣官吏和当地“自治官吏”。内蒙古的派遣官吏主要由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等省军民长官,宁夏护军(镇守)使,甘边宁海镇守使,新疆伊犁镇守使和热河、察哈尔、绥远都统兼任,对当地蒙旗(或部落)行使监督权利。外蒙古的派遣官吏属专职,初沿袭清末旧制,设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等。1915年7月19日改称库伦办事大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佐理专员,对外蒙古自治官府及属吏实行“总监视”。1919年12月1日裁办事大员各职,合并库伦办事大员公署于西北筹边使公署,各佐理专员暂留原处,承筹边使之命办理现行事宜。1920年7月28日另设库、乌、科、唐镇抚使,驻库伦,管理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唐努乌梁海各部民政、军政等事务。阿尔泰则沿清末旧制,设办事长官一人,掌理军民等事。1919年6月1日裁撤,改设阿山道,并入新疆省。内、外蒙古的“自治官吏”沿袭清代盟旗旧制,旗的首领称札萨克,盟设盟长一人,由札萨克选充,均受派遣官吏的监督。西藏的派遣官吏为驻藏办事长官,“自治官吏”有由普通人充任的唐古忒官和由喇嘛兼任的喇嘛官两个系统。

参考书目
  1. 钱实甫著:《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华书局,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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