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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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大型活动的举办,其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有限的空间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要经过审批许可的程序,这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1月18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目前通行全国的关于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范围包括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五)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人数较多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公安机关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司。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是广义的,包括举办大型活动未经许可,不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等内容,例如参加者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举办单位及负责人,应在公安机关的协助和指导下,拟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检查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已批准开展的活动,要在活动举行前对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际检查,一旦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主办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主办单位、场地所有单位及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动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对重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快速处置、救助。

根据本条的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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