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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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内容之一。同危害军队安全的敌对分子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的一项专门业务。国家安全和公安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的重要目标。社会矛盾也会使军队内部产生不安全的因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保卫工作。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在团以上部队建立了各级肃反委员会,镇压土豪、劣绅、地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对革命的反抗,防范和打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对红军的破坏活动。1932年1月以后,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各苏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及红军的军团或军设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师、团设特派员,代表苏维埃政权侦察和处理反革命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师以上政治机关设锄奸部,旅设锄奸科,团、营及独立支队设特派员,侦查和打击混入部队的日特、汉奸等奸细。从解放战争时期起,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分别设保卫部、处、科、股或保卫工作干部。历次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都规定了保卫工作的内容和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工作,历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为指导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为依据,在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委领导,首长负责,保卫工作和一般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工作路线。一方面发挥专政职能,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政策,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发挥保护军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职能,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军队的安定团结。

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基层保卫工作。教育全体军人遵纪守法,提高警惕,防止敌人打进来,防止内部政治上不坚定的分子被敌人拉出去,防止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

(2)侦查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党委和政治机关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通过调查研究和侦察手段,及时发现、打击和预防间谍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3)警卫工作。采取政治保卫、武装警卫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法,预防敌人的阴谋暗害和其他破坏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领导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

保卫工作与军事检察工作、军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执行军队政法工作的任务(见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