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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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影响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实践中,这些违法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火车穿越市区某些城市道路时,有些行人为了便利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的行为时有发生。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行为直接对火车行车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由于火车具有行驶速度快、动力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则难以挽回损失,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既包括火车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包括路面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了保障火车行车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火车行车事故的发生,本法对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即行为人明知铁路防护网对保障火车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是禁止进入的,但为了个人便利,未经铁路工作人员的允许而进入。二是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的发生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自杀、劳资纠纷、居民拆迁等,也有的是无意间实施了本项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无论行为人是何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行为已对火车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惩处。当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实施本条规定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于以相应的惩处。三是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属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往往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抢在火车到达前穿过线路。但火车的速度超出行为人的想像,因而许多火车交通事故由此发生。因此,对这种行为也需要相应的惩处。

实践中处理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处,不要一味地强调罚款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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