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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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退回消费品后退还已缴消费税税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消费税属于单环节税,消费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其销售时纳税。国家设置消费税的目的在于对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以及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耗能消费品和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的消费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其销售时单环节纳税。如果这些应税消费品没有进人流通领域,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不用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意味着消费品从流通环节又回到了生产环节,消费品没有被消费,应税消费品生产商缴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不满足条例规定的条件,因此纳税人可要求国家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当然,此处纳税人要求的退税,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此处退税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消费税税款全额缴人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税款退库必须执行收入退库制度,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段,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退库,不得自行抵扣或抵缴。税额退还应通过银行转账来办理。根据财政部《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纳税人机构所在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经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按核准批复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国库印签,送交当地国库办理。国库审查交验证件后,按退税税种的科目级次从中央库退还给纳税人。消费税的退税率及税额为实际征税率及税额,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和计算的税额予以退税。消费税纳税人应将不同税率的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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