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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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消费税条例第九条是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的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条例没有进_步规定公式中加工费的具体范围。本条在此作了进_步细化规定: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了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关税计税价格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即由海关来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关税计税价格。

在核定关税计税价格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关税完税价格调整方法是指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关税完税价格的调整方法是指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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