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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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主旨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分类及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释义和理解

根据现役军人不同的死亡性质,其遗属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现役军人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批准为烈士;符合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可认定为病故。

本条所说的“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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