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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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主旨

本条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释义和理解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本条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抚恤的特殊性,和新旧政策的衔接。所称“第一顺序”与《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有所不同,将父母置于配偶的前面,主要考虑到,被批准为烈士的生前大多都是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年龄比较小,很少建立婚姻关系,即便有配偶也结婚时间不长,而父母一直抚养军人长大,军人牺牲后对他们精神上的打击最大,因此,父母在第一顺序中排在了前面。但这只是法律表述顺序,当父母和配偶同时存在时,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仍应均等。

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所说的“抚养人”,是指抚养过现役军人时间达7年以上的自然人

本条所说的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前提下,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无生活来源、身体有残疾或者上学读书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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