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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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主旨

本条规定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说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是指上述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增发的6个月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死亡遗属生前所享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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