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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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主旨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解决部门。

释义和理解

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的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使用年限、所需经费、器械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制定。

本条所说的“负责解决”是指:正在服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具体落实;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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