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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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主旨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交通方面的优待。

释义和理解

本条增加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优待的规定,是指残疾军人本人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班国内段)实行特殊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按国内公布票价的50%核定。残疾军人优惠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退票,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残疾军人优惠票价与团队票价之间不能相互组合使用,不能双重优惠。残疾军人客票实行定点销售,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及经批准的准予销售折扣客票的销售代理人处购买。

本条所称“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是指残疾军人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其他城市均可免费乘坐国有公共交通公司(地铁公司)营运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有轨电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主要交通工具也将享受优待,其具体政策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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