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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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主旨

此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范围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处理以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说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合法行医的医务人员。因此,明确医疗机构的范围具有特殊的意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此规定,本条例将医疗机构定位于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不仅仅是上述表述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还有一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以上规定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上述临床医疗活动时,无需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言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有一部分是临床医疗活动,它们在这种临床服务中所出现的事故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所出现的事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两种事故的不同点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部分临床医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死扶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部分临床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正常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对象是病患者;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而是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医疗机构与病患者之间的关系则基本上是民事关系。

因此,在处理这两类不同的事故时,需要考虑到两者不同的特点。本条例在这一点上采取了处理程序、标准和处理部门分离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1.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含义是,尽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与医疗事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是,对人体造成损害这一点是相同的,就受害人来说,他们的权益不应当因为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所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因此,对上述计划生育技术事故的处理,在事故鉴定、赔偿标准等涉及受害当事人权益方面,都应适用与医疗事故处理相同的规定。

2.对于“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这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机构,已经获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一部分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前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完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后者,由于其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此,在部分行政处理环节上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本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纵观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与医疗事故在本质上存在区别,但在鉴定程序、组织鉴定、赔偿标准等方面适用相同的规定,即本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以及对该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工作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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