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和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方面的职责,包含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和确定应急气源、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和采取综合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本条款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这是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的基础。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其储存输配有其自身规律,从运行的实践看,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易造成大面积停供气事故或难避免,而停供气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当地社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这就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以应对突发事故。

二是根据气源种类规划建设应急气源设施和确定应急气源。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燃气供应实际情况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应当由各地按照当地燃气供应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分级建立。可以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储备、设区市应急储备、县市应急储备和企业应急储备。省人民政府应规划储备、建设地下天然气储备库、LNG储备站等方式解决天然气气源短缺和大面积天然气气源中断等突发事件,以避免、减少和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域范围内全局性的天然气气源短缺。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管道燃气输配企业也应当根据当地天然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设立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气源储备,有效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天然气供应中断。一般可采取高压管道储备和LNG、CNG站储备等;一些应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立小型LNG站等储备应急气源,有效应对上游气源中断和供气企业管道故障等事故,保障供气安全,避免生产工艺设备或生产损失。

三是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是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平稳的应急方案和工作机制,包括预案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处置程序、 应急供应措施、社会救援、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等。各级政府应依据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综合措施”包括采取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和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实施相关人员培训,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等等,以此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按照本条款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结构、各类燃气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等实际,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预警制度。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包括能源、发改、物价等部门,从国家有关法规看,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应当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应当按照国家法规的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级和标示。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就是要预防燃气供求状况发生重大失衡造成的突发事件,保持燃气供求关系相对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