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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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运营管理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对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国家其他法规和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与单位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二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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